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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滥伐林木案)_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76********,侗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住贵州省镇远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镇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伙同唐某甲(已故)以3600元的价格购买唐某乙位于镇远县**村**组马滚(小地名)的山林,二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用油锯将该山林砍伐,并雇请唐某丙将所砍伐的树子装车运输至镇远县羊坪镇竹坪村一改板场出售,共获利4000元,其中杨某某获利2000元。经镇远县林业局技术人鉴定:本案被伐树种为马尾松;立木蓄积为10.7791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经考察,杨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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