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41975********,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住雷山县**乡**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了修缮住房,向雷山县方祥乡林业站申请采伐其自留山“干同欧又”(地名)的林木,但因其采伐林木属于雷公山自然保护区内,未能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2019年8月份,杨某某在未取得采伐许可的情况下,持油锯到雷山县方祥乡毛坪村“干同欧又”(地名)采伐林木,共计采伐杉木60株,活立木蓄积合计18.709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身份信息、杨某甲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等。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20年5月1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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