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小名**,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83********,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了种植作物,在黄平县**镇**村**组自己位于**的山林中无证砍伐马尾松23株,立木蓄积23.8518立方米。现砍伐的林木已由公安机关依法变卖。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生产生活滥伐,主观恶意小,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其家庭困难,均为聋哑人的大哥、二哥又系贫困户,均由杨某某照顾生活及负责侄子的读书费用,故对杨某某追究刑事责任不利于扶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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