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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64********,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4日退回南宁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8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以19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南宁市青秀区**镇**村6林班1小班林木,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了该片区林木29.3立方米。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自动投案自首,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真诚认罪悔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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