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容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51965********,汉族,初中文化,柳州市**机械有限公司、容县**旅游有限公司**,住容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容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本院以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2020年3月17日,本院决定对杨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容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日起,柳州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租赁经营容县**景区,期限至2021年5月31日。2018年期间,为了改良景区树种,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作为柳州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员工使用油锯、柴刀砍伐承包经营的**有限公司的林木并种上桃花、樱花等树苗。经容县自然资源局鉴定,被砍伐的林木共计309株,立木蓄积12.98立方米。
2019年9月9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到容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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