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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滥伐林木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4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址及户籍地济南市槐荫区**村**号。2020年7月3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济南市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8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伙同李某甲、李某乙(均另案处理)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李某甲的原承包土地上的树木进行砍伐,经工作人员测算,现场采伐林木72株,立木蓄积量为21.2414立方米。

2019年5月13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滥伐林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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