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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滥伐林木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67********,汉族,小学肄业,务农。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住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荆州市森林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森林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20年3月向荆州市荆州区弥市镇天保村村民汪某某购买其种植在天保村三组余家鸿渠边的60余颗杨树。同年5月24日,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杨某某雇请刘某某、罗某某等人将其购买的杨树砍伐。经鉴定,被砍伐的62株杨树的活立木蓄积为17.5285立方米。经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荆州区分局认定,被砍伐林木所在地非林业部门管理小斑。

本院认为,202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仅规定“采伐林地上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第二、三款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配套法规规定尚未出台。杨某某砍伐的为非林地上的林木,根据从“从旧兼从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杨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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