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滥伐林木案)_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芷检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47年12月20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47********,侗族,中专文化,退休教师,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芷江侗族自治县**大楼**楼**室。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3月31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位于芷江侗族自治县冷水溪乡冷水溪村槐皮坡组小地名为“倒垠界”自留山上的松树遭受松毛虫病害,已停止生长。于是,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便决定将此林山更新改造杉树林。2020年2月8日至2月15日,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该处林山上遭受松毛虫病害的松树,并在原松树砍伐区重新栽种了杉树。经芷江侗族自治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认定,该处林山采伐林木树种为马尾松,采伐林木总株数为919株,采伐林木的立木蓄积为38.2516立方米。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杨某某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6日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