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无辩护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由靖宇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0年1月21日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靖宇县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2020年3月19日靖宇县监察委员会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杨某某在任白山市国土资源局浑江区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期间,未认真履行巡查、监管职责,致使姜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没有办理任何采矿手续的情况下,在浑江分局执法范围内的820矿组塌陷区内非法开采矿石,造成国家损失80万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担任大队长期间,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8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杨艳波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靖宇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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