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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玩忽职守案)_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0946,中共党员,汉族,大专文化,原白山市浑江区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上青街一委,住白山市**区政府**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无辩护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由靖宇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0年1月21日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靖宇县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2020年3月19日靖宇县监察委员会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杨某某在任白山市国土资源局浑江区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期间,未认真履行巡查、监管职责,致使姜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没有办理任何采矿手续的情况下,在浑江分局执法范围内的820矿组塌陷区内非法开采矿石,造成国家损失80万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担任大队长期间,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8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杨艳波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靖宇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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