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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二区检五部刑不诉〔2020〕Z34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镇**村**号。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6月2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东莞市**镇**社区**路**号**商场**座**号商铺经营“****商行”。2019年2月份,杨某某从一名陌生上门推销员处购入3盒“依度夹心饼奶油”。杨某某自己食用掉其中1盒,并于同年3月6日以30元的价格销售出另外2盒。同年4月份,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展开调查,上述“依度夹心饼奶油”产地为日本茨城县,属于来自日本核辐射区域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后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侦查。2020年1月1日12时许,杨某某接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侦查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购物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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