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8年12月11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5月20日撤回起诉。
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19日,佛山市南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南海区**大街**号自编**号的**凉茶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对该店销售的凉茶进行抽样检查,后发现其中的润肺利咽茶及其原料检出含有扑热息痛(对乙酰氨基酚)、麻黄碱和扑尔敏成份。后将该案移交侦查机关处理。经审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交代于2016年2月由其在平西经营**凉茶店至今,于2018年3月因凉茶店生意不好而到药店购买扑热息痛、阿莫西林西药,溶解后添加煲好的润肺利咽茶中出售,但没有对原料添加西药成份的犯罪事实。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杨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