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9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6********,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郯城县人,个体,租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房。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8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18日6时许,民警根据侦获的线索在临沂市兰山区**村里烤牌、豆腐店内,发现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鲁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工业盐卤豆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观上是否具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故意不清,其生产的豆腐中是否添加了有毒、有害成分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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