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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路街道**村人,农民,住**村。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莒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份杨某某将捡拾的四头死猪销售给陈某甲、陈某乙。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莒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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