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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用身份证件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刑检刑不诉〔2019〕5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02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吉林**网吧**,住吉林市船营区**园**室。因涉嫌犯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3月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犯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吉林**网吧(**网城)老板。2018年7月至10月间,杨某某授意网吧吧员孙某某、李某某(均不起诉)盗用刘某某身份证为多名网吧顾客进行实名登记上网信息,累计盗用次数55次。2019年3月15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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