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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公诉刑不诉〔2019〕2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汉族,生于1993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303261993********,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镇**村委**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宣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威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1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8日补查重报。

宣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6月28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浦某甲、浦某乙(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杨某某在宣威市西宁街道**花园**栋**号后门处盗走被害人孙某某的一辆豪悦牌二轮摩托车。经宣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被盗时点零售价格为人民币2823元。

2、2018年6月间的一天23时许,犯罪嫌疑人浦某甲、浦某乙(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杨某某在宣威市西宁街道**酒店旁停车场盗走被害人王某某两辆汽车内的两只电瓶。

3、2018年6月间的一天23时许,犯罪嫌疑人浦某甲、浦某乙(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杨某某在宣威市西宁街道**路边盗走被害人朱某某六辆汽车内的六只电瓶。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宣威市公安局认定杨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杨某某涉嫌盗窃犯罪事实的证据主要是犯罪嫌疑人浦某甲和其弟弟浦某乙二人的言辞证据,浦某乙系未成年人,二人之间的关系减低了二人言辞证据的证明力,现浦某乙查找不到,根据现有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杨某某有被诬告陷害的合理怀疑,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杨某某涉嫌盗窃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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