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沿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70********,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住沿河县**街道**栋**单元**号。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沿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沿河县**街道三桥冠华照明门口,将被害人田某某停放二轮电瓶车盗走。经沿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动车的价值2432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沿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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