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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宣威市****村委会****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宣威市**街道**游泳馆内,将被害人吴某某放在椅子上的一部黑色华为nova 2s型手机盗走。经认证,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687元。破案后,被盗手机已由被害人领回。

2019年9月19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达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019年9月20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吴某某2780元。同日,被害人吴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被盗手机已由被害人领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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