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0********,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闽******轿车载客到惠安县**路**号路口时,看见路旁有一棵刚种不久的大叶伞小树苗,遂将该树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元)拔起放在车后备箱盗走,用于自己种殖。案发后该小树苗已归还被害人成某某。
2、2020年3月底的一天下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闽******轿车载客到惠安县**镇**小区**区,见小区道路旁有一株玉兰花树苗,遂将该树苗拔起(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元)放在车后备箱盗走,用于自己种殖。
3、2020年3月底的一天下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闽******载客到惠安县**中学旁时,再次来到**小区**区上次盗窃的地点附近,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盗走一株桂花树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元),用于自己种殖。
4、2020年4月2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闽******载客到惠安县**中学旁,再次来到**小区**区上次盗窃的地点附近,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盗走两株桂花树苗(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60元),用于自己种殖。经查,**小区**区上述三次被盗的小树苗均是**村**自然村的村民小组集资种植,案发后被盗小树苗均已发还给村民小组管理人王某某。
5、2020年4月初的一个晚上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闽******载客到惠安县螺阳镇**广场**村**号),看见路旁有一棵尚未发芽的榕树树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元),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将该小树苗盗走,用于自己种植。案发后被盗树苗已归还给被害人蔡某某。
2020年4月18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惠安县**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2020年5月28日、9月2日,被害人蔡某某、王某某、成某某出具谅解书,均对被不起诉人的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全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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