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杨陵区院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91********,现住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镇**村*组**号,无业。2015年10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杨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8月3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宝鸡市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吕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我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4月21日和6月17日补查重报。
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审查认定,杨某某和吕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晚至21日凌晨在岐山县共同实施了两起盗窃行为。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该局认定杨某某盗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杨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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