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杨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杨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杨陵区院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91********,现住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镇**村*组**号,无业。2015年10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杨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8月3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宝鸡市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吕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我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4月21日和6月17日补查重报。

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审查认定,杨某某和吕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晚至21日凌晨在岐山县共同实施了两起盗窃行为。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该局认定杨某某盗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杨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