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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7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河南省伊川县人,住伊川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少缴电费,指使他人对其洛阳市洛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的智能电表(表号0100********)进行改造,致使该电表无法正确计量。2016年9月至2018年8月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使用该电表秘密窃取电能价值共计人民币4714.9元。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向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洛阳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补缴电费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943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赔、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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