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绰号“慢慢游”,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31974********,苗族,初中文化,务工,非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路**号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7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7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0日补查重报。
武冈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6日21时许,杨某某盗窃了戴某某停放在武冈市**小区门口处的小车尾箱内的一个黑灰色巴宝莉皮质手提包,这个包是2018年6月28日花了1351美元(折合人民币约9000元)购买的,包内还有三包和天下香烟(价值300元),一张中国银行卡,一张建设银行卡,一张工商银行卡,一张长沙银行卡,一张农商银行卡,一张农业银行卡,本人户口簿,身份证,驾驶证,单位执法证等物品。这些财物被追回后退还给了被害人戴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冈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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