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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58********,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穗县,三穗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22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利用自己帮其弟杨某甲取钱时所持有的杨某甲身份证、存折未还之机,采取到三穗县农村商业银行将该存折原卡挂失补办新卡以掌握杨某甲银行账户密码的方式,先后三次共计从杨某甲银行账户中取款8000元,供自己挥霍。

2019年7月,杨某某利用杨某甲外出、帮杨某甲看家之机,将杨某甲放置在其家中的3000元现金盗走挥霍一空。

案发后,杨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退还了杨某甲现金11000元,获得了杨某甲的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危害后果不大等法定及酌定从宽、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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