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虹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5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55********,汉族,初中文化,退休,户籍在本市虹口区**路**弄**号**室,暂住本市虹口区**路**弄**号**室。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并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先后四次至本市虹口区曲阳路560号家乐福超市内,采用仅将部分商品结账,其余商品夹带出超市的方式,窃取超市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 2019年11月26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至上述超市窃得价值人民币30余元的家佳康牌大排1盒。

2. 2019年12月2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至上述超市窃得价值人民币30余元的无品牌超市自封盒装大排1盒。

3. 2019年12月9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至上述超市窃得价值人民币30余元的无品牌超市自封盒装大排1盒。

4. 2019年12月14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至上述超市窃得价值人民币796元的艾美龙牌不沾汤锅1个。

2019年12月16日,公安人员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暂住处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上述被窃艾美龙牌不沾汤锅。同日,公安机关将该不粘汤锅发还被害单位。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单位员工范某某的陈述,证实曲阳路560号家乐福超市大排、不粘汤锅被窃的时间、地点、特征等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证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作案的具体经过。

3.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涉案艾美龙牌不沾汤锅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曲阳店出具的《情况说明》、收银凭条等,证实上述财物被窃时间及被窃财物的价值。

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过程及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到案经过。

6.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无犯罪前科,且部分涉案赃物已发还给被害单位,获得被害单位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