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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2242000********,彝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村委会****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7日释放,现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8月22日4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张某某(已判刑)至丽江市古城区****食府,由杨某某在**食府门口望风,张某某从食府玻璃门上侧的空隙爬至食府内,盗窃收银台内的人民币550元,两包硬壳烟庄香烟及一部直板触屏手机(手机背面颜色为粉红色,牌子不详)后逃离现场。盗窃所得现金杨某某分得300元人民币,剩下的250元及香烟被二人挥霍;手机被杨某某给了其一名朋友(由于杨某某未能提供详细的提供该男子的信息,民警通过多方查找,但未能落实该男子的身份信息)。经丽江市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餐厅盗物品手机进行鉴定,因手机标的规格、型号不详,不予认定。经对**餐厅被盗物品香烟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两包云烟牌硬盒烟庄在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74元。

2.2019年8月中旬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张某某至黑龙潭大门对面的**食府,由杨某某在门口放风,张某某通过**食府大门的绿化树爬至食府二楼,由二楼窗子进入到**食府收银台,盗窃人民币102元及一个黑色口覃后逃离现场。盗窃得的102元被张某某、杨某某用于日常生活开销,黑色口罩被张某某丢弃。

3.2019年8月中旬,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杨某某至位于古城区******号的**餐厅,由杨某某在门口望风,张某某从大门侧面爬至院内,盗窃三包软珍香烟后逃离。盗窃所得香烟被挥霍。经鉴定,3包云烟牌软珍香烟在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69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认定杨某某系多次盗窃从而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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