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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01197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县,住通城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6至2020年3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28至2020年3月30日、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5月26日)。

景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3日10时许杨某甲来到景洪市***大酒店门口绿化带花台休息时,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按摩为由将其带至景洪市**巷岔路口**号一出租房内,诱骗受害人杨某甲脱去衣服裤子后让其躺在床上,开始对杨某甲进行按摩。在按摩过程中,杨某某伙同葛某某将杨某甲裤包内的6000元现金盗走后离开,随后杨某某谎称有事相继离开了案发现场。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景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自行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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