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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检诉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住仁寿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4日9时许,张*带其女儿到仁寿县**镇**街艾克士快餐店内消费完后,发现一餐厅旁有一黑色皮包,随后其伙同被不起诉人杨**将该皮包盗走。该皮包内有现金1385元及手机一部,手机经价格认定为763元, 共2148元。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秀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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