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64********,汉族,初中文化,系汪家寨煤矿后勤事务管理中心保卫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钟山区**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同年5月1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凌晨,汪某某(已起诉)伙同“小桂”(具体情况不详)、“林豪”(具体情况不详)来到六盘水市钟山区汪家寨煤矿回收仓库准备盗窃漆包线。为躲避巡逻,达到顺利实施盗窃的目的,汪某某找到当日在岗的汪家寨煤矿后勤事务管理中心保卫人员杨某某、辛某某(已作相对不起诉),以三条“硬遵”牌香烟作为好处拿给杨某某、辛某某,该二人将香烟收下后平分,便放任汪某某等人实施盗窃。后由汪某某和“林豪”在汪家寨煤矿回收仓库的围墙外接应,小桂将漆包线扔到墙外,由汪某某、“林豪”装上车,期间杨某某拿来一个背篓给几人运送漆包线。盗窃成功后,汪某某及“小桂”开车到汪家寨镇沙坝场村杜某某的废品回收站内将盗窃到的1024斤漆包线卖掉,得赃款21550元。经六盘水市钟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漆包线价值18432元。案发后,被盗漆包线已追回,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物资收存卡片及价格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杜某某等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及辛某某、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钟价认字(2020)第4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杨某某具有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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