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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关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90********,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关岭自治县)关岭自治县******18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关岭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从其**镇家中到关岭自治县**镇赶集,因购买价格便宜的香烟未果,当其经过关岭自治县**镇**路**号**烟酒店门口处,见店内无人看管,遂将被害人石某某放置于该店铺内啤酒箱上的贵烟、黄鹤楼、玉溪等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共计价值人民1014.42元。案发后,石某某随即报警,民警于次日在杨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后在其卧室床上搜查出其所盗香烟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且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关岭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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