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9日、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21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武某某系情侣关系。2018年12月8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盗窃被害人武某某的华夏银行卡(银行卡号:62596900********)并取现9000元。案发后,杨某某将赃款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系情侣,且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谅解,可视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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