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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准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现住准格尔旗****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月4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9日、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21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武某某系情侣关系。2018年12月8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盗窃被害人武某某的华夏银行卡(银行卡号:62596900********)并取现9000元。案发后,杨某某将赃款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系情侣,且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谅解,可视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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