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74********,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剑阁县人。因犯盗窃罪,2010年10月11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2010年10月27日被释放;现因犯盗窃罪,2020年9月23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剑阁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进入剑阁县**镇**3号王某某经营的“中国福利彩票”店,在店内购买彩票期间看见王某某放置在玻璃柜上的OPPOR17手机,随后趁王某某不备,将手机盗走。事后,杨某某以65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掉。经剑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为920元。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取得了失主王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坦白及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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