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56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7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壶关县**村**组**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园**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金鸭都烤鸭店潘家园店二楼吧台,趁被害人张某某(女,27岁)不备,盗走被害人张某某放在二楼吧台右侧的黑色苹果X手机一部。经鉴定黑色苹果X手机价值人民币42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盗窃事实,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黑色苹果X手机已起获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首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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