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二部科技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昌黎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2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号,趁被害人姚某某(女,26岁)不备,猜测破译密码后,多次将被害人姚某某支付宝、苏某某金融APP内的钱款转移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总计人民币4382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5月2日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我院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