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1********,汉族,小学文化,顺庆区青云路至马市铺汽车站立面改造工程项目部工地安全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该局决定,2020年1月13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顺庆区青云路至马市铺汽车站立面改造工程项目部上班时,通过电话联系收废旧的李某某,将该工地上用于市政工程立面改造材料铝单板共计98张(价值11200元)以54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后李某某将涉案铝单板运回项目部,返还给被害人山东华铭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后该公司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得到被害单位谅解、案发后被盗物品已全部追回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