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二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2000********,汉族,中专文化,**校**,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栋**房内趁被害人施某某睡熟时,直接使用施某某的手机发送验证信息修改施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密码,从施某某的支付宝帐号窃取人民币15099.3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案发后杨某某通过家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杨某某对盗窃行为表示悔过。另查明,杨某某系广西**在校**。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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