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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二部刑不诉〔2020〕Z12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1月23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2月2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被院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需更换之前购买的裤子而去到位于博罗县**镇**市场**街**号的**男装服装店。杨某某到店后,发现店内无人,遂将被害人梁某某放置在收银台处的一部苹果8 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2408元)盗走。破案后,被盗手机已缴回并发还给梁某某。2020年1月23日,梁某某书面谅解杨某某的行为。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及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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