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句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31952********,汉族,文盲,无业,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句容市**镇**自然村**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至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句容市**镇**自然村先后6次实施盗窃,总计窃得三黄鸡7只,总价值人民币18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句容市**镇**自然村**号戴某甲家鸡棚盗窃戴某甲饲养的母鸡一只,经句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人民币27元。
2、2020年4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旬容市**镇**自然村**号戴某甲家鸡棚盗窃戴某甲饲养的公鸡两只,经句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人民币48元。
3、2020年5月1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句容市**镇**自然村**号戴某甲家鸡棚盗窃戴某甲饲养的公鸡两只,经句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人民币48元。
4、2020年5月31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句容市**镇**自然村**号戴某乙家鸡棚盗窃戴某乙饲养的母鸡一只,经句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人民币30元。
5、2020年6月7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句容市**镇**自然村**号戴某乙家鸡棚盗窃戴某乙饲养的公鸡一只,经句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人民币27元。
6、2020年6月30日凌晨0点至1点之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句容市**镇**自然村**号戴某乙家鸡棚盗窃戴某乙饲养的鸡时被发现,盗窃未遂。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之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句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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