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0078,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平顶山市**连锁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河南省叶县**镇**路**号,现住河南省叶县**镇**大药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0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8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三次进入王某某位于叶县洪庄杨镇洪庄杨街的仓库盗窃今麦郎牌绿茶、崂山牌啤酒、双汇牌王中王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的总价值为人民币320元。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叶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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