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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51964********,汉族,文盲,农民,四川省屏山县人,住屏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家赶鸡过程中来到二楼,趁潘某某家房门虚掩、房内无人,遂进入潘某某家中将室内一圆壶装5升的香满园牌食用油和一白色塑料桶装5升的散装白酒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为被害人追回了被盗物品。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实、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屏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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