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6199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住四川省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卓识,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四川工业科技学院篮球场打完篮球后,趁人不备将被害人袁某某、蒋某某放于篮球架底座上的一部VIVO牌iqoo手机、一部VIVO牌Y97手机盗走。经罗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iqoo手机在认定基准日的重置价格为3731元,被盗的VIVO牌Y97手机在认定基准日的重置价格为567元。
2019年11月22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四川工业科技学院篮球场打完篮球后,趁人不备将被害人陈某某、母某某放于篮球架后面长凳子上的一部VIVO牌NEX型手机、一部VIVO牌X23型手机盗走。经罗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VIVO牌NEX型手机在认定基准日的重置价格为3135元,被盗的VIVO牌X23型手机在认定基准日的重置价格为1100元。
2019年11月25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四川工业科技学院第二篮球场打完篮球后,将被害人彭某某放于篮球场凳子上的一部手机盗走。被盗手机为一部白色红米牌note8por型手机。经罗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红米牌note8por型手机在认定基准日的重置价格为717元。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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