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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021965********,汉族,初中文化,中国**公司职工,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街**小区**号楼**门**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次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

2020年3月初至3月24日,杨某某先后三次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华隆小区菜市场东侧小货车车斗内的水果,第一次盗窃了八个丑橘,第二次盗窃了两个哈密瓜,第三次盗窃了小西红柿4斤,芦柑2斤,后被民警抓获,经搜查,办案民警在其家中搜出被盗的丑橘,哈密瓜,小西红柿等物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先后三次盗窃李某某停放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华隆小区菜市场东侧牌照为津A****2小货车车斗内的水果,第一次盗窃八个丑橘,第二次盗窃两个哈密瓜,第三次盗窃3斤左右小西红柿和6个橘子。

本院认为,杨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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