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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界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城办事处****家属院,201910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界首市*城办事处**路**店内,将由该店服务员放置在**店床边侧兜里的被害人钱某某的一条金项链和金手链盗走。经鉴定,金项链价值7014元,手链购买时1325元,总价值8339元。次日,金项链和金手链被发还给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取得被害人钱某某谅解。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被民警口头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返还被害人财物、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且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界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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