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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7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村**号,现住地同上。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窜至安顺市西秀区南水路罗记早餐店附近,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早餐店门口电瓶车上的一部价值3118元白色苹果8plus手机盗走。2019年10月9日,公安机关将杨某甲抓获归案。现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杨小刚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且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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