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4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天塘镇××代表,中共党员,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宜章县**镇**村**组。因本案,被宜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7571****。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2月份,杨某某多次窜至宜章县**镇**村**合作社内盗窃财物。1、2019年12月下旬的一天,杨某某以攀爬围栏的方式进入**合作社盗窃合作社内空地上的两根三米长的杉树,后杨某某将该杉树用作柴火烧掉了;2、盗窃杉树的一天,杨某某以攀爬围栏的方式进入**合作社一个厂棚内盗窃了一个增压水泵,后以200元钱的价格售卖给了李某某;3、2020年2月19日早上8时许,杨某某以攀爬围栏的方式从**合作社大门进入,在厂内空坪上盗窃了两根直径10公分,长3米的水管,后将这些水管锯成片和“淮山”一起种在荒地里。经认定,所盗窃的增压水泵价值910元。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鉴于该案情节轻微,盗窃三次,犯罪数额较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损失、获得了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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