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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河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291956********,汉族,文盲,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街道**村**号。2020年4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商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打扫完商河县**街北段的道路卫生后骑三轮车回家,其行驶到商河县利民街时,发现爱尚美甲美衣店旁边的台阶上放置着王某某放在此处的乳胶漆、白酒、香烟、鞋、刷漆工具、塑料桶、塑料工具箱(内有现金)等物品。杨某某趁无人之际,将上述物品搬到三轮车上带回家。经鉴定,上述被盗的乳胶漆、白酒、香烟、塑料工具箱、鞋、塑料桶、刷漆工具价值共计人民币613元;经清点,被盗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804元。

当日,公安民警在杨某某家中将杨某某抓获,将上述被盗物品全部扣押,并发还给失主王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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