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111982********,中专文化,群众,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泰安市岱岳区,住泰安市泰山区**宿舍**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7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泰安市泰山区华联数码广场门口盗窃一辆蓝色巨龙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4620元。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投案自首,被盗电动车已返还被害人李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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