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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城检部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4199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居住地:山东省临朐县**镇**村**号,现居住地:潍坊市潍城区**号楼**室。2019年8月9日因嫌盗窃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4时许,在潍坊市潍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内,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趁孙某某熟睡之际,利用之前已知的手机锁屏、支付密码将孙某某的手机解锁,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盗刷孙某某微信账户人民币6000元,随后将微信转账记录删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被害人请求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做不起诉处理。故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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