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19〕2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82********,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青岛市黄岛区**镇**路**号**户,黄岛区×××小学教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14日,孙某某(另案处理)在**宿舍楼**号楼**室的宿舍内用从网上购买的读卡器破解了**蛋糕店的储值卡密码,并在实际未支付任何款项的情况下多次为杨某某和李**持有的**储值卡(卡号:1********和15********)非法充值共计12664.2元。期间孙**、杨某某和李某某三人使用该两张卡,分别在黄岛区**店、黄岛区**路**超市**店、黄岛区**超市**店、黄岛区家乐城*店等多次消费,累计透支消费12281.4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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