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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7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住山西省左权县**镇**。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12日被左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帅,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孟翔,山西专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左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案于2020年10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

山西省左权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4月至6月期间,在左权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拆除工地收购废铁时,通过更换地磅传感器、安装地磅遥控器等手段,盗窃废铁价值人民币1039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左权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通过安装地磅遥控器而实施盗窃作案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华为荣耀9手机一部、苹果Xs Max手机一部予以退还。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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