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岐检一部刑不诉〔2020〕Z3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现住该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盗窃罪,经岐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岐山县蔡家坡镇利用被害人罗某某手机先后15次从罗某某京东白条信用额度中盗刷7188.53元,从其信合银行卡中盗刷1000元,上述款物杨某某全部用于偿还借款和个人日常消费。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4月14日向岐山县公安局主动投案。案发后,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供述;
3.证人付某某、吕某某证言;
4.被害人罗某某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已退还被害人全部款物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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