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5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岳池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岳池县**镇**街**号**栋**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将刘某某放置在岳池县九龙镇建设路14号财富中心**店门口电瓶车上的一部黑色苹果XR128G手机盗走。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刘某某被盗窃的苹果XR128G手机价格为3075元。
被盗手机已于2020年8月12日发还给被害人刘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与本院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对扣押在案的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所得的人民币1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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